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378号
申请人:广汉市国宏针织厂,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张华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3UKGHX0.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武昌路北三段19幢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5231231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国宏针织厂与被告广汉市新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汉市国宏针织厂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7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广汉市国宏针织厂经营者***名下位于广汉市××路××段××号××小区××幢××号住宅一套(不动产产权号:川(2019)广汉市不动产权字0××3号,面积109.33m2)、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区(栋)××层××号、东××号××套商业房产(不动产权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4号、第3××9号、第3××7号、第3××2号、第3××0号,面积共计63m2)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国宏针织厂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780000元的银行账户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广汉市××路××段××号××小区××幢××号住宅一套(不动产产权号:川(2019)广汉市不动产权字0××3号,面积109.33m2)、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区(栋)××层××号、东××号××套商业房产(不动产权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4号、第3××9号、第3××7号、第3××2号、第3××0号,面积共计63m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国宏针织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