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2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木沙别克·***提,男,哈萨克族,1946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汉市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一段44号。
法定代表人:单广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琳,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张燕,女,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再审申请人木沙别克·***提因与被申请人张燕、广汉市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木沙别克·***提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显失公平,本案应适用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由被申请人张燕(房东)承担主要过错和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燃气公司承担一定过错的赔偿责任,来某作为受害人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张燕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至少60%);2.改判被申请人燃气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20%);3.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张燕和燃气公司负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燃气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合理,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事故的发生,系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被害人来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使用热水器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不当使用热水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张燕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方,其提供的出租房屋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燃气公司未尽到安全检查和指导的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来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张燕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木沙别克·***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木沙别克·***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肖黔蜀
审判员 王学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