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102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正北村1组333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57********。
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18号畅春天综合楼C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2282798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
法定代表人:***。
***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0102民初7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0106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