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426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2025年6月19日,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