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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426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2025年6月19日,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