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奕***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KHN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21〕765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粤20民特2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21〕7653号仲裁裁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2072执64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陈 晋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