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5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华商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荻垛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