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苏0115执4812号
本院在执行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与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作为被执行人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2016)苏0115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南京集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及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