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

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与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739号 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610250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马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00722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