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

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特105号 申请人: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合同法研究会推荐。 被申请人: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1.申请依法撤销***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9026号裁决书;2.请求发回重新**或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由被申请人代为生产出口***的360件篦板及模具。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8年3月2日前将上述货物运抵沈阳。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再拖延交货。直至2018年3月28日,才将货物运至沈阳。延期近一个月,还少了应同时提供的模具。而此前,申请人已与第三方签订了供货合同,面临违约罚款。为避免合同违约,申请人不得不于次日将货物发给第三方。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出具了产品合格证和故意延误交货日期,才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查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明显过错,违背了诚信原则。沈阳市**委支持被申请人,显然不当。由于被申请人根本不具备生产该种产品能力,货物运抵第三方后,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退货。申请人为此联系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派人查验了货物,认可了上述事实,取走了试块及为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并曾同意给予部分赔偿。沟通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生产出申请人所需要参数的产品”(见录音证据)。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完全不具备生产此类合格产品的能力,却故意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属欺诈行为。而因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申请人地区年销售达十万件以上。我方只给生产了360件,而且沈阳地区,长春地区这种篦板,也都是多家可以生产。申请人出示的质检报告与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讲法无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对其以上主张理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下,沈阳市**委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显然不妥。被申请人亲口承认根本制造不出符合要求参数的产品,却无法证明他们所说的所谓其他单位也会生产出他们这样不合格产品,正是从侧面证实这批不合格产品,只能是由被申请人生产出来的。而沈阳市**委却完全忽视了被申请人自己亲口承认的事实。被申请人辩称,发货时,作为申请人应具备合格证等相关检验证书,否则海关不能通过。而不是到了国外以后再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但正是被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才导致这批不合格品通关。申请人认为**也必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中申请人已经申请,***应依法到海关调取相关证据。而***裁委未予理睬。根据“申请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依据职权调取的规定”,沈阳市**委理应依法调取。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未予调取的,正是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沈阳市**委员会虽不是人民法院,**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然适用上述规定。关于包赔与第三方产生费用问题。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批产品是否是被申请人生产的。如果是,毫无疑问,被申请人就应当包赔全部损失。当然包括申请人与第三方产生的相关损失。关于申请人与***签订的购销合同问题。被申请人称与其无关,是缺乏商业常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购销合同,被申请人就必须保证所提供产品质量,至于申请人卖给谁,当然与被申请人无关。但被申请人已在录音中承认自己产品不合格,也生产不出申请人所要参数产品,且延误了交货日期,又岂能无关。被申请人辩称其提供的质量合格单化学含量与合同约定相符。但当申请人要求其重做时却称“根本达不到申请人的要求”(见录音资料。)可见其出具的合格证是虚假的。更重要的是被申请人所留试件最终检验也是不合格的。事实已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技术水平低劣,是完全不具备生产申请人产品的企业。而沈阳市**委并未严加详查,弄清事实真相。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技术水平低劣,不具备生产该项产品能力的情况下,竟然声称“如果我们不具备生产高质量产品,当初就不应当签订合同”。这就要问问被申请人自己了,如果当初被申请人就和录音中讲的一样,说自己不能生产这样参数的产品,申请人当然不会与其签订合同。被申请人连虚假合格证都敢开,什么还不敢干。正是被申请人依据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承诺可以达到用户要求,申请人才同意签约。由此可见,明知自己不具备条件也要签约,被申请人从一开始就存在欺诈,其实被申请人有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原本就清楚。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出具的装箱单,可以证明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未将本应同时提供的模具装箱。**中被申请人却又提供了已装箱的装箱单,众所周知提供给用户的装箱单应在用户手中,却在被申请人手中,可见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申请人认为沈阳市**委根本没有公正裁决。被申请人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装箱,发给了申请人,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已经恶意地扩大了损失。被申请人出具了产品合格证,是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根本问题是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能力生产该项产品,以欺诈手段将不合格产品提供给申请人,从而造成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称货款已全部支付,应认定无质量问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按被申请人的说法,设置质量保证制度岂不是多此一举。可见支付了全款,并不能证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关于产品质量设置保质期的规定就是对被申请人的说法有力驳斥。被申请人的说法证明了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商业欺诈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称“从外包装上看,不是我们的产品”。需要说明的是,应当更正为外包装不是我们的,而不是产品不是我们的。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外销产品由于路途遥远,不可能使用原来包装。为了证明具备生产能力,被申请人称已通过质量认证,有生产各种耐热钢的能力,并以此来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申请人认为,质量认证,只能证明“可以生产耐热钢产品”。并不意味着能生产出各种参数的合格产品。而且被申请人自己也承认了生产不出这种参数的产品。这与质量认证没有关系。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提供足够证据可以证明争议产品就是被申请人生产的。被申请人称是别人生产的没有依据,根据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别人生产的,申请人可以找别人索赔,没有必要找被申请人解决,这不符合逻辑。从产品交货方式,时间地点上,产品的特殊印记及一系列书证,均可证明,就是被申请人在不具备生产能力下,生产出了这批不合格品。根据民法,证据盖然性的原则,证据效力较大的一方应当胜诉。沈阳市**委没有进一步调查研究,特别是没有调取海关的原始资料,裁决显示公平。为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判19026号**决定,重新**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申请的请求事项及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法58条规定的内容,即无证据证明沈阳市**委员会2019***字第19026号裁决存在**法58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2日,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YBQ2018-00xx号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需方向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采购规格型号为34.3510.001B、材质Y、件数360、单重10.2kg、总重3672kg的篦板,总价165,240元,备注45000/每吨。该合同还约定了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供方对质量的负责条件及期限、技术资料提供方法及期限、包装标准、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的期限、交货状态、交货地点以及结算方式、期限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裁委员会**。双方在履行销售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货款165,240元;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116,953元;4.**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0年1月15日,***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19026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二)本案**费13008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是社会纠纷处理的重要机制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裁决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得任意撤销。 关于申请人提出沈阳市**委没有认真核实证据,特别是没有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调取相关证据,裁决依据不充分,违反法律程序。根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存放于申请人处的篦板为被申请人生产的产品,无法确定该产品是双方销售合同所涉标的物,***据此驳回其**申请,故对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撤销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的法定情形,其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裁委员会(2019)***字第19026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沈阳北全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葛 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 (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