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

某某娲石水泥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222民初1710号 原告:***娲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住所在:***富池镇老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67648974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石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兴东公司)。住所在:兴化市获垛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128176102507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兴化兴东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石公司与被告兴化兴东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化兴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551,429.26元(其中:1、新窑口护板一套产生的差价49,149.26元、新购窑筒体148,500元、窑筒体拆卸安装费140,000元、检测费用3,605元、2019年9月停窑检修损失81,875元、2019年10月检修窑口损失128,300元),退还货款105,850.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了窑口护板和窑尾喂料板等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XWS-18WB-098),被告提供的备件,原告于2019年初大修过程中进行了更换,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告的产品护铁断裂,经青岛英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表明,被告提供的备件不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551,429.26元,间接损失400多万元(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解决,被告至今拒不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兴化兴东公司辩称,一、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窑口护板和窑尾喂料板等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XWS-18WB-098)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质量异议其为货到的七日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交货为2018年5月21日,被告所交付的产品不存在质量异议。二、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又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向被告购买铸件产品,在此时间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所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检测报告,该报告存在下列问题:1、该检测是原告独自行委托检测的,程序不合法;2、原告送检的检材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提供的铸件产品。3、该检测报告适用的鉴定标准没有依据,被告不清楚该鉴定标准出自何处。4、该检测报告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无法从检测报告中提及。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所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公司作为需方单位与被告兴化兴东公司作为供货单位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XWS-18WB-098),原告***石公司向被告兴化兴东公司购买由该公司生产的窑口护板、窑尾喂料板等一批窑口材料,其中窑口护板36件。该《购销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需方要求生产,各项理化指标,必须达到使用要求,窑口护板和窑尾喂料板质保期为正常使用后1年,质保期内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供货方免费调换;交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至需方公司仓库,交货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运输方式及费用:供方送货,运费由供方承担;验收标准及期限:窑口护板以需方实际过磅重量结算,货物和16%增值税发票到后银行承兑付款90%,余下10%为质保金,一年半后没有质量问题付清质保金;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购销合同》签订后,被告兴化兴东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于2018年5月21日发货给原告***石公司。原告***石公司收货后经验收过磅,双方确认其中的窑口护板36件货款为105,850.74元。2019年2月,原告***石公司在公司窑口停火检修过程中对窑口护板和新购买的价值148,500元窑筒体(窑口段节)进行了更换,其中窑口护板更换上了由被告兴化兴东公司生产销售的36件窑口护板。后在窑口生产过程中,原告***石公司发现更换后的窑口护板出现断裂,导致窑口处的新更换的窑筒体运行中损坏,窑口于2019年9月和10月期间被迫又停火检修。后经青岛英伦栓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为更换后的窑口护板出现断裂原因系“窑口护板材料严重不符合2520不锈钢化学成份,由于碳含量严重超标,在切割过程中由于铬无素敏感性,与碳元素高温下发生晶间腐蚀,产生裂纹”,原告***石公司为此花费检测费3,605元、更换窑筒体维修费140,000元、另行他处购买窑口护板36件及相关配件155,000元、9月停窑检修损失81,875元、10月停窑检修损失128,300元。为此,原告***石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兴化兴东公司解决相关赔偿无果。原告***石公司遂于2020年5月22日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兴化兴东公司生产销售的窑口护板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原告***石公司在购买并使用该窑口护板后出现护板断裂,造成原告***石公司新更换的窑筒体运行中损坏,并导致窑口停火维修,产生相关的检测费、窑筒体拆卸安装费、停窑检修损失等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兴化兴东公司应对原告***石公司遭受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应退还36件质量不合格的窑口护板货款105,850.74元。原告***石公司诉请的新购窑口护板一套产生的差价49,149.26元,并非遭受的直接损失,被告兴化兴东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兴化兴东公司辩称其案涉产品36件窑口护板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娲石水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02,280元,并向原告***娲石水泥有限公司退还窑口护板货款105,850.74元; 二、驳回原告***娲石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72元,减半收取5,186元,由原告***娲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466元,被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负担4,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7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