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从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分两次扣划1715764元31289.4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利息共计1704777.43元,扣除执行费19364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29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