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鼎诚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某某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3民初10665号 原告:徐州市某某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郑某某。 原告徐州市某某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某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某某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某某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60元,由原告徐州市某某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