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鼎诚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徐州新盛彭寓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728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新盛彭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26-8号三胞广场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云苑路7号云***苑外围商业楼二楼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处项目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