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728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新盛彭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26-8号三胞广场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云苑路7号云***苑外围商业楼二楼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处项目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