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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1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3931号 原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黄山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青年路****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