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鼎诚城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303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传票,其于2020年12月16日签收,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侯秋彤 审 判 员 刘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雨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