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鼎诚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303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传票,其于2020年12月16日签收,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侯秋彤
审 判 员 刘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雨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