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8民初11052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不详。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成都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成都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