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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XX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9418号 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XX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X。 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XX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7.48元,原告已预交1748.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