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XX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9418号
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XX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X。
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XX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7.48元,原告已预交1748.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