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471号
原告:深圳市中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25号利保义生物工程大楼五层B井,E井厂房B座509B。
法定代表人:朱素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梓,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晴,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中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富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