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益芯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3793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