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2执异316号
异议人: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F1区)双龙路388号1栋附301-306号,2栋红岭路301-311号,2栋附201-206号,附301-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航天北路183号20栋2楼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兴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路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即(2021)川0112执保1594号一案中,异议人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国投”)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经开国投异议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路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即(2021)川0112执保1594号一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向异议人发出(2021)川0112执保1594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异议人的到期债权800万元并通知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在异议人享有的已查封应收款800万元,但事实上异议人与***并无合同关系,截止2021年11月24日,***对国投公司无到期债权。故异议人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撤销本院(2021)川0112执保1594号执行裁定书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路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即(2021)川0112执保1594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兴路公司提供的线索,于2021年11月16日向异议人发出(2021)川0112执保1594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异议人的到期债权800万元并通知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在异议人享有的已查封应收款800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1)川0112执保1594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对于他人提出的异议部分不得继续执行。本案中,异议人经开国投对本院的执行提出了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及第三人对其无到期债权之异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经开国投不得再强制执行,但对经开国投提出的异议应不予受理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