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欣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欣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泸州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3670号
原告:***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龙井村芳华苑2栋5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20215039X4。
法定代表人:姚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富,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苏,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府前街66号汇锦峰3号楼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9278502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