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835号
原告: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彭东二段11号附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琼,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凤,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欣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龙井村芳华苑2栋5单元2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姚泽富。
原告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欣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已在另案中对成都欣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张提起反诉,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欣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0元,减半收取12,960元,由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