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23执保266号
申请人***,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川县,证件号码432930196109288463
被申请人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25号5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财产338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