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号中凯红星家具建材港35号酒店0单元20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027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