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品顺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品顺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