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民初21号
申请人: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聂日雄乡帕冲村。
法定代表人:田中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713,619.49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2019年10月23日AXIZOEPZ0119Q000016S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713,619.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旺 加
审 判 员 李 娟
审 判 员 达娃卓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明玛普赤
书 记 员 格桑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