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民初21号

申请人: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聂日雄乡帕冲村。

法定代表人:田中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713,619.49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2019年10月23日AXIZOEPZ0119Q000016S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713,619.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藏中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旺  加

审 判 员 李  娟

审 判 员 达娃卓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明玛普赤

书 记 员 格桑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