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361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270号。
法定代表人:代方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明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