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明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家颖,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川0116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标的金额598328元,执行费838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雯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