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永腾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财保14号

申请人:广安永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AU4H26R,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民和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胜,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2454879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明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申请人广安永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温江永盛支行2285××××0392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26000元为限。申请人广安永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熊伟所有的川X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安永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温江永盛支行2285××××0392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26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广安永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熊伟所有的川X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广安永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