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347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鑫,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庆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骆开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