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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8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红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