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经营者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2财保55号 申请人: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4KJ1N7R。 投资人:熊某,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1136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叶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张某,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人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叶某及被申请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25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投资人熊某名下所有的川YB69**号小型越野车1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叶某及被申请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熊某名下所有的川YB69**号小型越野车,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70元,申请人南江县天桥页岩砖厂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