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祎铭,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职员。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英,***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4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2元,减半收取12,351元,由上诉人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