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民初3262号
原告: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
负责人:李万江。
原告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万隆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广厦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悦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