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2902号 申请人: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黄某某,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户某某。 申请人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9498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在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949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