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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志恒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志恒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GWUC9C。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010103759Q。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志恒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诉前调确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志恒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320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志恒辰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43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43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