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翼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679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把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宇翼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案字第413《调解书》,受理了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宇翼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传统查控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展及本院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案字第413《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