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8112533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实际情况,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更有利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案字第208号调解书由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做出本裁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并由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朝 晖
审判员 **生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廖 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