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9893号 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原三堡工业集中区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