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369号 原告:哈日合衣,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2**4、5楼,1栋103、104、105号商铺。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哈日合衣与被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巨象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成都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开庭审理。庭后,原告哈日合衣与被告***、成都巨象公司、平安财保成都锦城支公司达成和解,且成都巨象公司已赔付原告2000元,平安财保成都锦城支公司已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800元,遂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日合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日合衣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哈日合衣负担。 审判员 ***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说拉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