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15495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成都某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68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