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9376号
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艾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丙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7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成都某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