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5636号
原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默(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某,职务不详。
原告巫某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巫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巫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