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金芙蓉大道二段2588号(弥牟镇国光社区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宋茂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巫登勇,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龙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巫登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华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