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民初683号
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和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