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与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系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经营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住所地山丹县***路**宾馆楼下。 经营者:**,基本情况同上诉人**。 上诉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0元,由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巍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