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系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经营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住所地山丹县***路**宾馆楼下。
经营者:**,基本情况同上诉人**。
上诉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0元,由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巍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