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叔叔),住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