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893号
原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193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张某某甲,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张某某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何某某、张某某甲承担张某某乙对某某公司的债务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11月4日,某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