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观江社区奎光东五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劳人仲委裁(2021)3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181执11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忠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