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辉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诺寒,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玉,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斌升街28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广智
审判员 王 果
审判员 赵 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成香